列印時間:113/12/05 03:1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公私場所因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將申請減免之設備轉移給受讓公司、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或收購公司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