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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三日修正施行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訂定之區域防制措施,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辦法規定檢討修正,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