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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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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代檢機構應將受檢機械或設備主要原始發證資料保存至廢用止,其他檢查資料應至少保存十年。但經微縮、電子化或以其他方式儲存者,得保存三年,並依檔案法相關規定銷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