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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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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雇主應嚴禁與工作無關人員擅進作業室及氣閘室,並將有關禁止事項揭示於沈箱、壓氣潛盾等之外面顯明易見之處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