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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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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雇主設置機器人,應就下列事項依說明書確實查對:
一、型式。
二、構造(包括主要部分之名稱)及動作原理(控制方式、驅動方式等)。
三、驅動用原動機之額定輸出。
四、額定搬運重量。
五、於自動運轉中操作機前端部之最大動作速度及教導運轉中操作機前端部之動作速度。
六、操作機最大之力或力矩,以及教導運轉中操作機之力或力矩。
七、可動範圍。
八、油壓、氣壓及電壓之容許變動範圍。
九、噪音音壓級。
十、安全機能之種類及性能。
十一、設置方法及設置時安全上應注意事項。
十二、搬運方法及搬運時安全上應注意事項。
十三、自動運轉時(包括起動及發生異常時)安全上應注意事項。
十四、教導相關作業方法及實施該作業時應注意事項。
十五、檢查相關作業方法及實施該作業時應注意事項,以及確保安全所應保留之作業空間。
十六、作業前之檢點及定期檢查項目、方法、判定基準及實施時期。
十七、其他與設置機器人有關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