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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處理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之作業時,於作業完畢後,應供給肥皂使其洗淨雙手及身體被污染之部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