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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規定受理之申訴,於調查完成後,除情節重大或經媒體報導揭露之特殊案件,應提送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外,得逕為處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