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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裁決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提出之書面說明或其附屬文件,除應提供五份正本予裁決委員會外,應按他方人數,逕行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方。
他方就曾否收受前項書面說明之繕本或影本有爭執時,應由提出之當事人證明之;無法證明者,應即補行通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