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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植物診療師不得將植物診療師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