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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農藥從業人員資格訓練合格證書者,或本辦法施行前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現職農藥管理人員,得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農藥管理人員證書:
一、農藥從業人員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但以現職農藥管理人員申請換發者,得以經加蓋店章之農藥販賣業執照影本代替。
二、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
前項所定農藥從業人員資格訓練合格證書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二年後失其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