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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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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所),製造動物用生物藥品者,應聘用獸醫師;製造動物用抗生素或普通藥品者,應聘用藥劑師,駐廠(所)負責監督藥品之製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