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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隔離檢疫之犬、貓到達港、站後,應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
關派員押送至指定隔離場所。但輸入搜救犬或導盲犬,得免派員押送。
前項押送作業,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辦理。
第一項之運送費用由申請人負擔。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同意,得由申請
人提供運送之交通工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