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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獸醫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獸醫診療機構之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一、私立獸醫診療機構,應以領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或具前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為申請人。
二、公立獸醫診療機構,應以其代表人為申請人。
公立獸醫診療機構應置負責獸醫師一人,私立獸醫診療機構以其申請人為負責獸醫師或獸醫佐,對其診療業務負督導之責。
獸醫診療機構之設置標準由所在地主管機關訂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