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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審核第四條、第十三條之申請案,及執行第十五條之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者之場所例行性查核業務時,得商請相關專家學者或機關代表協助提供專業諮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