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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應將下列事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一、農村再生發展區名稱及其範圍。
二、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區名稱、範圍及容許使用項目、細目。
三、公共設施種類、數量。
四、建築風貌。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書圖等資料登載於當地政府資訊網,並副知所屬相關機關(單位)及社區、社區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