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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甄試前發現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試資格;於錄取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一、有第十五條所定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五、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