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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貨櫃裝運之產品經臨場查核,發現有外觀霉爛或變質之情形者,查驗機關應判定該批次全部貨櫃產品為查驗不合格。但報驗義務人申請再次臨場查核及取樣檢驗,經查驗機關同意者,得依第二項規定分批查驗,並重新判定結果。
查驗機關同意前項申請後,應會同報驗義務人與海關逐一開櫃臨場查核(以下簡稱看樣)及取樣檢驗,報驗義務人得向海關申請同意修正進口報單,依看樣結果區分為不同批次,再向查驗機關申請改為分批查驗。但經看樣不合格之貨櫃,不予取樣,並逕行判定為查驗不合格。
依前項分批查驗之結果,不得申請複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