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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CAS標章使用契約經依第十四條終止者,標章使用者於終止契約後三個
月內,不得就該產品再提出CAS驗證申請。
CAS標章使用者終止契約滿三個月並經改善後,得重新提出申請驗證,
經評審符合規定者,原包裝袋及編號得繼續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