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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取得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者,離職後再由漁會聘任時,免再受新進聘任人員之考試及訓練。其任用職等及職級,以不超過其離職時之薪點,並符合附表五漁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規定之範圍內,與漁會合意約定之。
取得第十五條第三項技工、工友任用資格證明書者,離職後再至漁會擔任技工、工友時,免再受新進技工、工友訓練。其任用職等依附表五漁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規定辦理。
圖表附件:
附表五 漁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ODT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