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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森林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保安林編入或解除,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位置圖,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編入或解除保安林之名稱、位置及其面積。
二、編入或解除之理由。
三、申請人姓名、住址,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負責人之姓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