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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貨品成交時,市場人員應當場明白宣布成交人姓名及成交價格,供應人及承銷人對已決定之交易,不得異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