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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組室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
三、文稿審核或代判。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
五、各科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六、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副組長襄助組長處理組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