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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長照給付對象居住於原住民族地區或離島(以下簡稱原民區或離島)者,長照特約單位應依附表四所定原民區或離島支付價格,申報費用。
前項原民區或離島之範圍,規定如附表六。
圖表附件:
附表四 照顧組合表.PDF
附表六 原民區或離島範圍.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