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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最高管理階層,應確認各部門及階層完成第十四條第三款品質目標之建立。
前項品質目標,應依品質政策訂定;其內容包括符合法規與產品要求可加以量測,並應完成之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