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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前條採購所需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並以書面或其他可索引方式查閱:
一、產品規格。
二、產品取得之允收、程序、流程及設備。
三、供應商之資格要求。
四、運銷系統符合本準則規定。
販賣業者應於接洽供應商前,確定採購資訊完整適當;必要時,販賣業者應以書面約定供應商於實施影響採購資訊變更前,先行通知販賣業者。
販賣業者應依第十八條有關追溯性之規定,保存有關採購資訊之文件、資料及紀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