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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回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就第一級及第二級藥品回收作業之後續處理方法及日期,對轄區內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予以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