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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醫療爭議調解事件之調解程序終結前,當事人得撤回其調解申請。
前項撤回,調解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
調解申請經撤回者,不得復就同一事件申請調解。
調解期日未能成立調解,於作成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調解會得續行調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