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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生產事故救濟審議委員應自行迴避:
一、為當事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家屬。
二、為當事人代理人。
三、與當事人或代理人服務於同一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
申請人知悉救濟審定結果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未予迴避之情事,得申請重新審議。但申請人已依法提起或曾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