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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經認可得辦理完成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業務之醫事人員團體,應依核定之計畫書,辦理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與收費;並適時查核採認之課程,確實依其申請之課程內容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