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0:0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醫事檢驗生業務如下:
一、一般臨床檢驗。
二、臨床生化檢驗。
三、臨床血清檢驗。
四、臨床血液檢驗。
五、輸血檢驗。
六、臨床微生物檢驗。
七、臨床生理檢驗。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檢驗業務。
醫事檢驗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檢驗單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自費至醫事檢驗所檢驗之項目,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本法公布施行日起,試行五年,屆期重新檢討。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