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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物理治療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物理治療生業務如下:
一、運動治療。
二、冷、熱、光、電、水、磁等物理治療。
三、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物理治療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為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