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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醫事檢驗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醫事檢驗人員,違反本規則規定時,由該管衛生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處分。
其因業務上觸犯刑法經判處徒刑三年以上者,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層報 (
或逕報)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撤銷其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