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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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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師懲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被懲戒醫師對於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請求覆審。
被懲戒醫師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原懲戒之醫師懲戒委員會,逾期未聲請覆審者,即行確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