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02:3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執行機構受理申請投資土地開發案件時,應就申請投資書件先行審查,所備書件不合規定且屬非契約必要之點者,執行機構應詳為列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視為放棄投資申請。
執行機構受理前項完成補正之申請案件,應於三個月內會同有關機關就申請資料完成審查或評選,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土地開發計畫。但申請案件須變更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案情繁複者,得延長之。
前項審查或評選得通知申請人或有關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