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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防止貨物於收受後至航空器起飛前,被未經授權之人員接觸。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發現貨物被未經授權之人員接觸時,應即通報航警局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