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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品管主管除應熟悉與其業務相關各類手冊、民用航空運輸業維護作業、營運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適用之維護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持有有效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三年以上之經驗。
二、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檢定合格之維修廠運輸類航空器三年以上之維護經驗,且其中有一年以上維護檢驗員或品保人員之經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