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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廚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空廚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空廚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空廚業者限期改善。
空廚業逾期未改善,或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採取限制其營業地點,或撤銷其許可等必要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