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5:3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為從事維修工作而臨時拆裝之年限管制件,於下列情形得不依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一、該年限管制件之年限狀態並未改變。
二、拆除及重新安裝於原屬產品。
三、年限管制件拆除期間,其原屬產品並未累加使用時間。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