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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商港管理機關及棧埠作業機構得拒絕委託人申請或停
止裝卸搬運貨物:
一、違禁物品。
二、未辦妥海關准單手續者。
三、委託貨物項目或噸位與實際不符者。
四、有妨害安全之虞者。
五、除另有約定者外,未依規定預付或積欠棧埠費用者。
六、未依規定標明標識者。
七、委託人未能提供貨物件數、重量噸、尺碼噸或其他有關作業資料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