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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分配用戶號碼予其他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期間,應定期檢查下列事項: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
二、提供其分配用戶號碼介面之管理。
三、透過系統確認其用戶號碼使用型態是否與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業務性質相符,或有異常使用情形。
四、有關機關通知其用戶號碼違反法規之比例。
為落實前項檢查事項之必要,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得採取限制批發用戶號碼數量、終止雙方合作關係或其他必要措施。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