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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執照或籌設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未獲准換發或換發後廢止部分頻率使用權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電臺設置核准證明、全部或部分頻率之電臺執照及所核配頻率,其發射機相關管制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