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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法施行前受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者,於本法施行後得依本法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至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期間屆滿後如欲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者,應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