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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以下列頻段為限:
一、2100MHz頻段:上行1920MHz~1980MHz;下行2110MHz~2170MHz,僅限用於電路交換方式之行動語音服務。
二、3500MHz頻段:3300MHz~3570MHz。
三、28000MHz頻段:27000MHz~29500MHz。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頻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