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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用戶申請以撥號選接方式使用他電信事業所提供之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應向提供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提出。但使用行動通信號碼之用戶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