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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申請設置實驗網路之案件,由電信總局依實驗之必要性、具體性與適當性
等原則、及我國無線電頻率資源之使用情形核准之。
實驗用無線電頻率應以和諧有效共用為原則。數申請人規劃之實驗區域及
實驗頻率有所重疊時,以合作對象數量較多者優先核准之。但電信總局於
必要時,得限期要求申請人相互協商解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