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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執行電信監察之執行處所,應置監察機房工作日誌,由工作人員按日登載,並陳報機房所屬單位主管核閱。
前項執行處所,應訂定有關監察機房進出人員之資格限制、進出之理由及時間等規定,送上級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