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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之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內之所有電信設備,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或電器承裝業者施工及維護。但經本會公告為簡易電信設備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