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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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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經營公用電話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其公用電話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之名稱。
二、與其接取或提供其網路服務之相關電信事業之名稱。
三、用戶免費申訴電話。
四、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五、使用方法、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經營公用電話轉售服務應免費提供使用者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