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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應將其網路元件細分化。
前項細分化網路元件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市內用戶迴路。
二、市內交換傳輸設備。
三、市內中繼線。
四、長途交換傳輸設備。
五、長途中繼線。
六、國際交換傳輸設備。
七、網路介面設備。
八、查號設備及服務。
九、信號網路設備。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之細分化網路元件如下:
一、行動通信中繼線。
二、行動通信基地臺。
三、行動通信基地臺控制設備。
四、行動通信交換、傳輸設備。
五、其他本會認定之項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