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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系統在訂戶終端點之類比電視頻道頻譜特性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相鄰電視頻道間之影像載波位準差值不得大於 3dB。
二、系統內任何 90MHz 頻段內,影像載波位準差值不得大於 8dB。
三、系統內任何電視信號聲音載波位準應比影像載波位準低 13dB 到 17dB。
四、分配線網路每一電視頻道之頻率響應平坦度應在正負 1dB 以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